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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东山公墓管理须知

    发布时间:2023/05/15 点击量:0

    一、沈阳市东山公墓是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建立的,市级大型经营性骨灰公墓。
    二、墓穴占用的土地为国家所有,只准使用,不得转让。
    三、凡在本公墓内为已故先人选购墓穴的用户,须逐项填写购墓登记表,签订购墓合同,交齐款项,约定安葬日期,凭公墓签发的安葬证,安葬已故亲人的骨灰。
    四、安葬已故亲人骨灰时,墓穴内不得随葬金、银、珠宝等器物,不得随葬货币等有价证劵和贵重物品。
    五、用户不得随意改变墓区内建筑及地貌,不得安葬遗体。
    六、二次安葬时,需缴纳合葬费二百元,另缴碑文刻制费并请提前两天以上通知公墓接待处,以保证二次安葬顺利。
    七、顾客购买墓穴后,在安葬已故亲人骨灰之前,因故退墓需按双方签定购墓协议所列相关内容处理。
    八、已安葬骨灰的墓穴,用户需提出书面申请,经公墓核准同意,方可迁移骨灰。该墓穴不得移做它用,墓穴款不予退还。
    九、墓穴总价款中含有首次收取的二十年护墓费,期满后需续交护墓费。护墓费收取的标准为:每年按墓穴价格的1%收取。护墓费中不含重新描碑费用。
    十、公墓只负责墓穴地面可见部分的维修维护,不做墓穴无水承诺。因年代久远、地质、水文等不可预见因素,造成墓穴风化,穴内物品损坏,公墓不负赔偿责任。
    十一、提倡移风易俗,文明祭祀。墓区内禁止烧纸,燃放鞭炮,搞封建迷信活动。焚烧物品请到指定地点,保持墓区的肃穆与整洁。
    十二、用户在安葬和祭祀已故亲人时,请不要将贵重物品、易损坏、易丢失物品放在墓穴外面,并请自行看管好其它祭祀物品,用后带走。公墓不负看管责任。
    十三、为了保持墓区内的整洁,公墓对摆放在墓穴上的物品,系于墓碑上的物品进行适时清理,请予以谅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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